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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2、调整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设置。应按经济区在交通方便和商品集散中心的圩镇建立基层社,过去已按行政区域设置的,要逐步进行调整,对那些长期亏损、产不低债的基层社,要进行整顿。对少数“空壳社”经整顿后可恢复发展的,恢复经营初期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申请,县联社审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照顾。经过整顿后仍无效益的,按照社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可以撤社留店,或宣布解散重新组合。对不设基层社的乡,所需化肥、农药、和扶持商品生产的工作,由县联社指定就近的基层社负责统筹安排。凡是有条件的基层供销社,要积极扩大批发业务,兴办批零兼营的综合商场,发展同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的经济联合,努力办好综合服务部。继续整顿和发展农村双代店,扩大其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为千家万户提供综合服务。
  3、扩大经营,搞活流通。供销社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商品以外,不受行业和商品分工的限制,可按照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在五市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城,认真办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扩大批发业务,兴办一些大型综合商场、贸易中心以及各类专业性门店。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业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的工作,以满足城乡人民生活需要。
  为适应开拓经营和扩大服务的需要,供销社各级企业折旧费按6.5%提取。简易建筑费由主管社审批,实报实销。从搞活流通出发,自一九八八年开始,企业可参照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规定,在工业品、五金、糖烟酒、副食品等行业提取削价准备金,并专款专用,削价准备金三年为期,节余部分作为企业利润处理。业务活动费可按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51号文件执行。供销社用银行贷款新增经营服务网点、装修门店、新办加工企业,投产使用后,允许企业在实现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4、发展跨部门、跨地区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方位横向经济联合。逐步形成农商、工商、商商、农工商的联合体或新的商业形式。对一些大宗农副产品和工业品,要在销地和产地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组建专业化的企业集团和联合群体,进而扩大省、市间的经济协作。各级供销社横向联合的经济组织,同样享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优惠政策的规定,各部门要给予支持。
  5、搞好和发展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多创汇。各级供销社要与外贸部门紧密合作,切实抓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扩大出口货源,经营上可以与外贸联营,也可以委托外贸代理出口。对各沿海港口,供销社要认真做好内联外合工作,利用港口的优势,积极开展经销、联销和为外贸代办出口等业务。在条件成熟时,也可建立供销社系统的进出口外贸机构。积极兴办“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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