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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供销合作社、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委员会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4、供销合作社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承担国家特殊任务和较大政策调整造成的损失,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补偿”;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供销社代扣代征的税款外,不再承担其他代收、代征、代扣款项;对不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各种收费,供销社有权拒付。不得改变供销社的隶属关系,其财产、资金归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平调、转移和侵占,国家依法保障供销社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发挥供销社服务职能作用
  1、各级供销社要把立足点真正转移到为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轨道上来,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一要以县(市)为单位,抓住三、五项工、农业骨干产品为龙头,建立一批适当规模的商品生产基地;二在自愿的原则下,组织生产者建立不同产品的专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三要积极与农户、经济联合体签订产销合同,加强服务;四要办好生产技术咨询服务部(站),开展技术培训活动。
  为扶持商品生产的发展,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八九年底止,基层社按上年度农副产品收购总额1%,县以上联合社按上年农副产品纯销售额0.25%的比例在税前提取扶持商品生产周转基金。
  2、要积极发展社办工业。对供销社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免征营业税三年。原有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在基数内的照章纳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计征,按此办法执行到一九九0年。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工业企业,经县以上联社(含县)审查同意,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新办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减免的税款要用于发展生产。
  3、继续大力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进一步贯彻国发〔1987〕73号《国务院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落实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以及利率照顾的政策。对48个贫困县,供销社扶持生产的周转基金要切实使用好,不足部分,列出扶持生产项目和需要资金数,报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解决。对地处中越边境的7个县、47个基层社,因业务不正常,企业亏损较大,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
  三、改革经营机制,搞活流通
  1、要进一步理顺内部关系,逐步把各级联社办成经济实体。各级联合社是自下而上自愿联合的经济联合体,既要扩大和确保社员社的自主权,又要实行联合,发挥群体优势。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可实行联合经营,组织工业品联购分销和农副产品分购联销,让利于基层。联合社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社员社的工作;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业务经营、储藏运输、职工培训服务;办理社员社无力经营的业务和商品储备任务;自办或联办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各专业公司和经营服务机构,是联社经济实体的组成部分。对县以上各专业公司,根据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业务需要,应适当分细,或组建单项的专业公司。各专业公司要以一业为主,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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