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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1988年12月17日 桂政发〔1988〕14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国发〔1988〕67号),是针对当前我国粮食形势所作的重大决策,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贯彻好这个决定,对搞好粮食供应,稳定粮食市场,控制物价上涨,治理经济环境都将有重大的作用。特别是我区今年受灾严重,粮食减产较多,地区之间不平衡,粮食供求矛盾突出,加强粮食管理尤为必要。现结合我区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粮食储备和1988年6月末周转库存,粮权属于中央和自治区,各地不得动用。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保证自治区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的完成,不论是包干调出,或挖库存调出,各地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不调。对无故不按时如数调出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对1986、1987年度各地多购少销包干结余的粮食,也要加强管理,如需动用,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平议价粮食的品种互换,要报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
  二、大米(包括稻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户订购、套购。在粮食入库期间,定购品种粮食不准多渠道经营,已完成全年定购任务的农户出售议价粮,除卖给粮食部门外,允许群众之间在市场进行余缺调剂,但禁止批量性、集团性采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粮食市场常年开放,其它县(市)在完成本县(市)粮食定购任务后,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农户和城乡消费者在集市进行正当的余缺调剂;允许宾馆、饭店和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工商企业及专业户,按当地粮食部门同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采购自身生产和消费所需粮食,但不得转手贩卖,囤积居奇;允许有证粮食商贩在区内市场从事除大米(含稻谷)以外的其他粮食的经营及运销;允许经县、市粮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准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大米(含稻谷)的经营。要严格控制用大米酿酒,酒厂、酒坊须采购大米作原料的,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共同核定数量,在指定市场采购。
  三、区内县、市间议价粮的调剂要有计划进行。粮食部门跨地、市采购议价粮,应以县、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凭自治区粮食局介绍信,到指定县、市粮食部门协商议购,不准自行设点抬价抢购。议价粮的销售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重点保证退出平价供应的议价用粮。市场零售要采取限量办法,严防套购倒卖,扰乱正常供应。
  四、粮食集市贸易要定点划行,摆卖粮食要集中在“粮食行”进行,不得在其他地点随意摆摊设点买卖粮食。经营粮食的商业企业和个人,要经粮食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粮食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投机倒把者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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