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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此文与《条例》第九、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相抵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糖购销经营管理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 桂政发〔1988〕130号)


  近年来,我区食糖的购销经营管理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有的生产单位瞒产多留,影响国家计划收购任务的完成;有的经营单位擅自搞“平转议”,非法牟利;有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食糖,倒买倒卖;有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哄抬价格,扰乱市场,损害群众利益。食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为了有计划地安排我区食糖市场,更好地完成国家分配我区的食糖上调任务,决定加强对食糖(含白砂糖、赤砂糖、冰糖、土糖)的购销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内糖厂生产的食糖的购销业务归口自治区商业厅统一管理,食糖的购、销、调、存经营业务由自治区副食品公司和各地、市、县糖业烟酒公司办理,县城以下的零售业务由商业部门委托供销社代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插手经营。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食糖购销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调整食糖收购和留成比例。从1988/1989年榨季起。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销的糖厂和开展横向经济联合新增能力所产的糖按桂政发〔1988〕3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余以糖厂为单位按实际产糖量(分品种)计算,85%上调自治区,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15%由各地、市、县政府和糖厂掌握(地、市、县与糖厂分成比例另文下达)。农垦和侨务系统的糖厂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掌握,主管部门与糖厂的分成比例参照各地、市、县与糖厂的分成办法自定。各地留糖除用于兑现蔗农口糖,发展食品工业,协作串换与发展蔗糖有关的设备和紧缺物资外,其余部分应在国家规定的限价幅度之内,由当地商业主营单位统一收购,用于统筹安排市场,高于国家计划价格以外的差价收入交当地财政,用于发展蔗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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