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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失效]

  (五)设立农药风险基金。为及时支援农业救灾,区、地、县农资公司均需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储备量由本级政府审定,储备资金由农业银行优先贷款。救灾储备贷款的利息以及因此而造成的过期减效或失效的损失,可由专营单位按农药销售总额提取1.5-2%的风险基金解。风险基金在税前提取,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当年用不完或不足部分,可转下年度使用或补充。
  (六)基层(县以下,不含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和植保站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用的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由市县专营单位和基层供销社按计划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加价谋利,也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转手倒买倒卖。
  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和收购及调拨计划,由自治区计委与有关部门平衡衔接后下达,工业部门和专营单位按照计划签订产销合同严格执行。地、市、县自行安排的小化肥生产、收购和调拨计划,以及自行组织原料生产的农药、农膜,由地、市、县计委平衡下达。
  为保证农膜的供应,国家分配和地方外汇进口的农膜原料,必须专料专用,由区二轻局按计委平衡的生产计划实行定点生产,原材料直接供应到厂,产品交农资公司收购经营。
  (二)纳入自治区统一分配计划的品种有:国家分配和自治区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区内生产的农药、农膜;河氮、柳化生产的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碳铵、鹿化生产的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纳入地、市、县计划分配的品种有:自治区分配和当地生产的小化肥,当地进口和外采的化肥、农药、农膜,以及自行组织原料、委托加工的农药、农膜。
  (三)非专营部门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以及与外省联营、协作所得的化肥、农药、农膜,除农垦系统和外贸出口基地自用部分(不准倒卖)外,按保本微利减少流通环节的原则,由专营单位收购经营。
  (四)化肥、农药、农膜需要向自治区外串换原材料,由政府计划部门综合协调,尽量用其它产品串换。确需外调少量化肥、农药、农膜的,其外调数量一般不超过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产量5%,在编制年度计划时提出,全区计划平衡时纳入年度计划后,有关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可按核定数额与区外协作单位签订合同。生产企业及其它单位将生产、进口、购进的化肥、农药、农膜向自治区外销售,均需经区计委核批,由区农资公司签证盖章(包括在车站、港口所运的整车整船或零担农资专营商品),交通运输部门方予承运。不经批准擅自外运外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或罚款处理。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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