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
(1988年12月3日 桂政发〔1988〕123号)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在化肥、农药、农膜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解决市场、价格的混乱状况,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有效办法。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作如下规定:
一、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化肥、农药、农膜由自治区供销社所属各级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单位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企业机制,尽量减少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流通费用,提高企业、社会经济效益。
(二)柳化、河氮、鹿化所生产的尿素、硝酸铵(除区计委下达的工业用部分外),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超产肥,均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收购。计划外超产化肥由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签订合同;按优惠价格收购。氯化铵、碳铵、钙镁磷肥、普通过磷酸钙,无论是计划内或计划外超产肥,均由各级农资公司按自治区平衡分配计划直接向工厂收购。
各地、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由同级农资公司统一收购经营。超产部分可与专营单位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采取哪种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如本市、县自用有余,需要向外调剂的,由专营单位自上而下逐级平衡调剂。
区内生产的农药,由专营单位收购经营。对稻脚青、草甘磷、叶面宝、三十烷醇四种农药,区内用不完,可由专营单位向区外调剂或由工厂与专营单位联合向外销售,工厂实行以销定产。
区内生产的农膜,凡由自治区统一分配原材料生产的计划产品,由区农资公司和地、市、县农资公司统一收购。非统配原材料生产的品种,由当地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订购。
(三)区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由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办理报批手续,进口后由农资公司和当地农资部门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收购和经营。
(四)原来由糖厂负责供应的蔗糖奖售化肥,改由县农资公司或基层供销社经营,至于兑现给蔗农的具体办法由专营部门与糖业部门共同商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