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工商协调。各地食品公司系统收购的猪、牛皮,要交由区内制革企业收购加工;工业部门无论在皮源紧缺或皮源暂时较多时,都要适时接收处理;制革企业收购的原皮,要用于制革生产,不能转手销往区外。
四、保护地方资源。在满足区内工业生产的前提下,允许调往(销往)区外。调往区外的猪、牛皮,由自治区商业厅食品公司商同自治区二轻局皮塑公司同意后,审核批准,并由当地财政部门(或委托食品公司代收)征收10 ̄30%的地方资源费,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用于发展生猪生产,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未经自治区食品公司和区皮塑公司审批的而擅自调往区外的,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各地邮电局不予承办邮寄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没收。
五、加强猪、牛皮熟革管理。对猪、牛皮革,特别是已申领财政补贴的猪皮熟革,除交外贸出口外,主要用于区内革制品工业,一律不许销往区外。确需调往区外的,须经自治区二轻局皮塑公司审核批准。
六、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6〕99号《关于加强牲畜屠宰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城镇屠宰的生猪,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依法征税,凭证上市”的办法,以减少城镇环境污染,防止病疫传播,有利于皮张的管理和及时收购、处理。特别是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市、应在今、明年内做到。
七、关于猪皮收购补贴,目前已切块下放包干使用的,在没有变动的情况下,有关县市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桂政办函〔1987〕370号《关于猪皮收购财政补贴问题的批复》的补贴标准和区二轻局每年下达的收购计划执行,见皮贴,不见不补,防止漏洞,提高使用效益。
八、搞好协调。猪、牛皮及其熟革在区内收购流通中发生的利益矛盾,应该沿着改革的方向,从全局出发,由有关方面主动进行协商,采取横向经济联合或其他利益互惠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执行中有争议的问题,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过去所发的有关猪、牛皮及其熟革的收购经营管理办法,与上述规定有矛盾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