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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猪、牛皮及其熟革的经营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部分规定与《条例》第四十四条相抵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猪、
 牛皮及其熟革的经营管理的通知
 (1988年10月14日 桂政发〔1988〕94号)


  猪、牛皮(原皮、下同)是我区制革工业的重要原料,其制品又是传统出口的大宗商品和人民生活用品,加强管理,扩大收购,对于促进我区工业生产、外贸出口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市场管理混乱,区外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到我区抬价抢购;区内一些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运销区外,致使我区货源严重外流,制革工业生产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猪、牛皮收购的经营管理。(一)全区各级食品公司(站)为猪、牛皮收购经营的主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剥和收购。(二)允许制革企业直接设点收购或直接委托产地食品等部门收购。(三)乡镇企业制革生产用皮,有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直接收购。(四)区内个体工商户收购猪、牛皮,须持有区内工业部门或当地食品公司的委托证明,工商管理部门才能给予办理收购执照,就地收购,就地交给委托单位,不得跨县收购调运。区外单位和区外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直接到我区设点收购或委托代收;如确需到我区调运的,要与我区二轻局皮塑公司联系,由当地食品公司统一组织收购,统一供应。凡不按规定收购经营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部门要按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二、加强价格管理。为防止互相抬价抢购,扰乱市场,根据同一市场同一价格的原则,由各地、市、县经委和物价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参照区内外毗邻地区的价格和历史肉、皮比价情况,制定一个协调价格(大体为一斤猪皮价相当一斤毛猪价),各经营单位都要共同遵守执行;对抬价抢购、哄抬价格,到处挖猪、皮牛货源者,物价、工商部门要根据情况,分别情况以罚款、没收等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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