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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2、负责疫情报告,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的管理和防治工作;
  3、宣传、推动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4、做好农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
  5、普及新法接生,不断提高科学接生和科学育儿水平,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技术指导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行政村卫生所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双重领导。行政领导和管理以村公所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委托农村卫生协会负责。
  第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设正副所长一至二人,主持领导所内各项工作。所长由村公所征求乡(镇)卫生院的意见后决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公所要把卫生所建设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落实卫生所工作任务,加强卫生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行政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并建立档案。要积极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负责其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的审报工作,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定期对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二次,并作出评价。对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工作质量好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医疗作风差,群众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完成预防接种任务而造成传染病流行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卫生人员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人员要精干。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商定选用。一般以一千人口右左配备一名卫生人员为宜,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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