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并抄送劳动、人事、计划、财政、人民银行分(支)行和有关专业银行;下达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企业行政管理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应抄送同级编制部门。
  中央在桂单位的工资总额由中央有关部门和主管单位逐级下达后,要将工资总额、单位的编制人数、实有人数抄送所在地的编制部门。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各级编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在办理年度工资总额的按季分月使用计划时,必须凭劳动部门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区编委印制的《编制管理证》到同级编制部门审核,由编制部门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签署盖章后,方可到开户银行领取工资。否则,银行不予支付。编制部门在一次审核后,如人员、工资无变动,在本季度连续有效。单位人员增减变动(如调入、调出、离、退休或自然减员等),必须在发工资前十天内,携带有关部门的凭证,到所在地的同级编制部门办理人员变动和工资基金增减手续。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增加人员,应在编制数内安排,超编或满编单位一般不再增加人员。
  各部门、各单位所需干部,要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7〕68号文件规定,在编制定员内,纳入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增干计划。
  第五条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范围执行,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各单位在编职工、编外职工、临时工的工资总额,均包括在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之内,不得突破。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不计入工资总额内。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应将离、退人员名单及时抄送同级编制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区外和跨地、市的所属机关,在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由主管部门分配工资总额指标,抄送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第七条 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之前,各级主管部门按上年度十二月份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给所属单位下达临时控制指标,同时抄送同级编制部门。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额中统一核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