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区编委等十四个
部门拟订的《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3日 桂政办〔1988〕63号)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文件精神,在全区实行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切实加强人员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由区编委会同区党委组织部、区人事厅、区计委、区劳动厅、区财政厅、区审计署、区公安厅、区人民银行、区工商银行、区农业银行、区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区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研究,拟订了《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此《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编制和工资基金相结合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膨胀的通知》(中发〔1987〕12号)和国务院发布的《
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1987〕2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人员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干部队伍的膨胀,促进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群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统一由劳动部门下达,使用劳动部门印制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均实行人员编制管理与工资基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劳动部门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其工资基金的使用计划,由各级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的编制人数或控制人数进行监督。
为了便于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审核,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的管理及严格编制纪律,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政管理单位,还要使用区编委印制的《编制管理证》,作为向组织、人事、劳动、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申报调配人员,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按有关规定核拨经费、落户、办理公费医疗手续的凭证。凡超过《编制管理证》上审核的编制人数(或控制人数),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不调配、安置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卫生部门不予办理公费医疗证,公安部门不予落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