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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的通知

  二、各地、市、县、自治县根据自治区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强制检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公布检定目录。
  三、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中,第一批47种,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批32种,自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执行;第三批32种,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列入第二批或第三批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前实行强制检定,但必须事先公布于众。
  四、对一些当地数量少,检定技术要求高的强制检定的项目,由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统一规划,建立若干个检定复盖面跨地、市行政区划的强制检定点,有关地(市)应积极为建点提供条件。
  五、区、地、市、县标准计量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配备实施强制检定所需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其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分期划拨。检定面跨县(市),但在同一个地区(市)的强制检定点,所需的设施经费由该地(市)财政负责解决;检定面跨地(市)的,所需设施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协调解决。各地要本着因地制宜,避免重负建设的原则,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强制检定点,配备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
  六、各级标准计量局要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按照计量法的有关规定,授权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计量局的规定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七、建议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强制检定工作中的问题。各级标准计量局要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期分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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