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标准计量局关于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7月19日 桂政发〔1988〕6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标准计量局《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按照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领导,充实计量检定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和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目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强制检定的具体实施计划,公布检定目录,切实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分期分批实施检定的报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有关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这是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对于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促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贯彻实施以来,我区各地不断加强计量法制管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区标准计量部门执行强制检定技术装备不足,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加之少数干部、群众计量法制观念不强,对执行强制检定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强制检定措施不力,致使因计量不准确引起的经济纠纷、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医疗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区强制检定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宣传和学习计量法律、法规,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对有关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