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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由各地侨办委托当地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或由各地侨办或侨户直接向当地房管部门、房屋开发和农房侨房公司等单位直接购买。当地施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招投标,也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开发公司、农房侨房公司和其他施工单位建设,但必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已经颁发的有关征地、拆迁、设计、招投标、综合开发等城建管理的规定。承建侨房的方式,可以采取总承包、分部承包、代建等多种办法。各方都要履行承包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侨房建设的计价收费原则
  要合理确定侨汇建房的造价与费用。侨房的造价与费用含下列内容:
  1、住宅建筑造价,按当地计价规定计算。
  2、小区范围内的给、排水,道路、配电,绿化等按实计算或摊销。
  3、征地拆迁费按实际发生计算。
  4、住宅和小区勘探设计费按规定收取或摊销。
  5、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税、配套费等按规定计算。
  6、筹集行政管理费用不超过3%。
  商品房的出售价格,因所在地段、层次、朝向及环境的不同,允许有价格级差。
  五、关于侨汇在城镇建房的户口问题
  为方便华侨、归侨安居乐业,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实行如下规定:
  凡在五个区辖市用侨汇建房达五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九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凡在地辖市、县镇用侨汇建房达三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一人;侨汇建房达六万元者,允许农转非二人,其余类推。侨房建设的实际投资额以银行结算为准。严禁以侨房建设搞户口买卖。
  现居海外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回我区城镇建房养老金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当地政府批准。
  六、关于侨汇建房的粮食供应问题
  按照第五点通过农转非办理户口迁入之后,由当地粮食部门按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粮油,所增加的粮油销售指标,在当地包干的销售指标内解决。
  七、侨汇建房的侨汇分成
  按照《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侨汇按实际总收入的40%留地方。为推动侨房建设的开展,留地方的40%外汇分成,原则上15%左右给所在市、县,25%左右给承建侨房的施工或售房单位,具体由各市、县政府定。分成的外汇可跨年度使用,国内建筑材料供应不足时,可委托当地外贸部门进口。今后,国家如提高侨汇留成比例,其分配比例也相应提高。
  八、房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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