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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侨办等五个部门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侨办等五个
 部门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 桂政办〔1988〕32号)


  区侨办、区建委、区建材局、区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把侨汇建房工作抓紧抓好。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区侨办反映。

            关于加快我区侨房建设的报告

  一九八0年三月国务院《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发〔1980〕61号)下发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外汇管理局、建材工业局、中国银行为总结经验,推动侨房建设工作,一九八六年七月又在广州召开了全国重点地区侨房工作会议,我区农房建筑材料成套供应公司应邀出席会议。会后区经委、侨办、计委、建委、统战部、外汇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物资局、建行、中国银行南宁分行、建材局、农房公司等十二个单位举行了侨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会议传达了广州会议精神和要求以及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就我区侨房建设工作进行了回顾,并找出了差距。会议认为: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下发后,我区各地有关部门在侨房建设中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管理分工配合不够密切,侨汇分成不够明确,政策规定不够具体,侨房建设的速度与广东、福建两大侨乡相比仍属稍慢的。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侨房建设工作的开展,根据现行管理体制提出几条具体工作意见:
  一、加强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
  国务院国发〔1980〕61号文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侨眷集居、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城市。可以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我区是全国三大侨乡之一,是侨房建设重点地区,建议侨房建设任务重的市、县要成立侨房建设领导小组,不成立专门机构的,侨办要指定有人负责,以加强侨房建设工作指导。
  二、侨房建设的业务分工
  各地侨办负责受理桥户购、建房屋的申请,组织集资,编制侨房建设规划与计划,报同级计委、建委审批,并编入年度基建和施工计划,专项下达,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各级建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侨房建设投资搞好小区规划,侨房设计,建筑施工,市政配套工程,绿化等工作;各级土地部门负责按手续划拨侨房建设用地;银行负责建筑侨汇存款和付款,也可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购、建房贷款;外汇管理部门负责侨汇分成。
  三、侨房建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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