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
(1988年9月5日 桂政发〔1988〕82号)
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加强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对立起来,认为要搞活经济,就要减税免税;也有的认为实行财政包干,税法也毋需坚持。这些认识是不够正确的。中央一再指出,搞承包必须依法纳税,实行财政包干,必须坚持统一税法。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政令必须统一,绝不能各自为政,如不严加制止,税收的各项经济职能难以发挥,必将影响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区人民政府重申:不论对地方实行财政包干,或者对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执行全国和全区统一的税收法令、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税法办事,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立章法。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超越中央、自治区统一规定自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都要进行清理纠正,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今后凡是需要变通执行或者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决定的税收政策问题,统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流转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济责任制,不能把流转税承包给企业。已经列入企业承包范围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严格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权限办事,不得层层下发减免税批准权限,不得越权擅自作出减免税规定,更不能个人随便答应减免税。适当运用减免税手段,是支持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必须使用得当,宽严适度。今后企业发展生产,主要靠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而不能依靠国家减免税过日子。对于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生产发展的减免税,要保证用于发展生产,不能用于企业搞福利、发奖金。今后企业申请减免税,必须有明确的效益目标和措施。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从严掌握,没有效益的不得随意批准减免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减免税,要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发展生产,由税务部门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