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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放开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自行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放开食油销售价格、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1988年5月26日 桂政发〔1988〕57号)


  理顺食油购销价格,是促进油料生产,搞活食油流通,保障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全区食油销售开放,对非农业人口定量口油变暗补为明补。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除军供、侨汇供应食油继续按规定的统销价格及标准执行外,其余各项用油一律退出统销,改为议价供应。议销价格,由经营部门按照保本微利、进价加费用、控制合理费率原则确定。
  二、在食油销售放开的同时,对职工予以适当补贴。补贴对象、办法、资金来源,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桂政发〔1988〕46号)执行。五市补贴标准,统一按月定量口油0.25公斤、每个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加0.8瞻养系数计算,每人每月补贴1.5元;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不带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0.85元。其他县(市)补贴标准在不高于五市水平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该项补贴与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补贴同时发放。食油价格放开后,粮食部门要发挥食油流通主渠道的作用,大力扶持生产,多方组织货源,保持食油价格基本稳定。今后价格变动需要调整补贴标准时,与其他副食品补贴合并计算进行调整。
  三、食油销售放开后,对全国、全区通用粮票不再配供平价食油,也不发给食油差价补贴。
  四、先行放开食油销售的梧州、玉林地区各县和苍梧县,原定的非农业人口定量口油补贴办法执行到一九八八年六月底止。从一九八八年七月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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