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的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企业经财政部批准),对职工的补贴款可以部分进入成本,但要从严掌握,具体进入成本多少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用留利支付的补贴款可以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三资”企业职工的补贴款,由“三资”企业自行解决。
2、实行企业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补贴款由单位自行解决。
3、党政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补贴款原则上由本单位的经费结余、预算外资金和开展“双增双节”解决。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给予补贴。
4、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人员的补贴款,按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该由哪一级财政负担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担。
五、实行本通知后,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随着价格的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原则上应将原来安排这些主要副食品的暗补资金收回。
为了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各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和保护养猪的调节基金。资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补贴措施出台前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趁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之机,随意涨价、乱涨价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六、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的适当补贴,先在五市试行。各县(市)、自治县是否实行补贴,以及补贴的品种和定量标准,由各县(市)、自治县根据当地这四种副食品的定量和物价水平,以及财力情况和企事业的消化能力,自行决定。但每个职工每月补贴的标准和金额,必须低于五市的水平。
七、各地、市、县物价局负责对这些商品的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准确地采集和计算价格变动的情况。
八、加强领导,做好出台前后的准备工作和宣传工作。主要副食品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是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是在价格改革时期,稳定经济,安定职工生活,保持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而稳妥地贯彻实施。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抓好商品供应和市场管理,防止市场发生大的波动和防止发生少数人囤积和抢购商品现象。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好宣传工作,组织社会对话,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