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五市试行主要
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
(1988年5月5日 桂政发〔1988〕46号)
为了在价格改革过程中,使城市职工的基本食品消费支出,在价格变动时得到适当补偿,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关于
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在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含防城港区)五个城市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按定量计算给职工适当补贴,以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调节消费,保持社会安定。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是:猪肉(禁食肉民族为相应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中。每人每月定量标准,五市统一为:猪肉2斤,大路菜15公斤,鲜蛋0.5公升,白糖0.5公斤。
二、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基期价格:猪肉以1987年底的价格为准;大路菜、鲜蛋是有季节差价的食品,以1987年的同期价格为准,如同期价格极不正常,可适当调整;白糖以调整前的价格为准。对过去已经涨了价的,不能追算补贴。
根据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合理确定基期价格和计算补贴金额的原则,确定我区五市开始出台时,对职工的补贴金额标准为,每个职工(含带瞻养系数)每月不得超过十元。今后根据当地主要副食品价格变动情况,再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各市提前出台猪肉价格给职工的补贴,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为国营和集体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部队的干部职工(含民办教师),他们及其瞻养的家属,按一九八七年五市的职工平均瞻养人口系数1.8计算,计入对职工的补贴金额中,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给予补贴。
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在职职工学生)和城市非农业人口中享受国家定期定量优抚、救济的人员,按单人标准补贴的不带瞻养系数,每人每月补贴5.6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战士伙食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根据我区的实际,补贴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和多渠道的办法解决,掌握的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