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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7、对个别自治区重点企业,1987年确因进行重大技术改造,设备运转不正常,用电量减少,按上述分电原则核给用电量过不去的,酌量增加。
  8、对1988年以前已经购买了电力债券的用户,要兑现政策,增加分配电量。
  9、各地在核给下属各单位用电基数时,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对中央、自治区驻在本地的单位,要一视同仁核给用电量。
  10、用电基数核定后,各地各企业需新增用电量,主要靠购买用电权、集资入股办电或自办余热(压差)发电等多种方式解决。
  11、1991年以前,要严格控制高电耗产品项目的新建,如小铁合金、结晶硅、电石等。目前已建成投产的,要有计划地调整或转产。
  二、具体实施方法
  1、用电基数下达到各地、市后,各地、市据此逐级下达到企业、基层单位直至街道居民用户。实行全区地、市、县层层责任制,全网实行负荷监控、电量考核管理的制度。
  2、今后每月分配给各地的用电计划,仍由自治区电力局根据水火电机组出力状况列报发供电量,自治区经委综合平衡确定后,由自治区“三电办”下达各地,作为当月检查、考核的总依据。各地“三电办”应严格按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不得超分,逐级分解到企业、基层用电单位,作为各级供电部门考核与征收超基数用电费的依据。
  3、便于对负荷监控、电量管理,各地市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计划,将每月负荷、电量迅速准时分配下达到县、用户和各有关电力调度、供电部门、变电站共同执行,对跨地区供的,还要抄送相关地市及单位,并抄报上一级机关备案。做到供用电计划公开,互相监督。
  4、各级电力调度、供电部门,尤其变电站的值班人员,除担负原定的职责和执行上级调度命令之外,还要担负起对各线路上所有用户的用电负荷的监控和定时如实向上报告的任务,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
  5、对超基数用电,要按月考核,按实际超用电量每度电五角单列增加收费。
  6、对超基数用电量,属于原有机组超发的,所收电费作为燃料附加费或节电技术改造用;属于新机组增发的,增收部分作为地方电源建设基金。
  7、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企业用电的管理。要把农灌用电与乡镇企业用电严格分开,分别计量。乡镇企业用电,视同工业用电,实行超用加收附加费。
  8、对超基数用电除实行加收费用外,为确保电网安全,防止继续大幅度超计划用电,要实行“今超明还”的办法,即上日超下日扣、上月超下月扣减;如因电力部门原因,当月供不足的,在下月补回。
  9、对自治区“三电办”下达的月度用电计划,各级“三电办”、电力调度和供电部门不得再超分、超用,各企业要以电定产,节约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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