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 桂政发〔1988〕131号)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前,我区电力供求矛盾很大,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搞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经委,由区经委负责组织“三电办”和电力部门搞好全区电力分配和调度工作。各级政府也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部门于今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迅速将用电基数逐级分解下达到各用电单位。对中央、自治区驻在各地单位的用电,要一视同仁,妥善安排;对那些必保单位的用电,要保证供应。各地在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定用电基数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用电管理,调动各地、各企业办电的积极性,搞好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核定基数的原则
1、用电基数按1987年的实际用电量的92%核定(考虑到1987年水情较好,水电出力比较充裕,1989年小水电上网电量将有所减少和部分火电机组将退役等因素,为确保分配基数的兑现,必须适当留有余地)。
2、用电基数分配必须体现保证重点和兼顾一般的方针,实行全区综合平衡,以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3、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粮食是基础的基础。对农田抗旱用电,已统一核给各地基数之内,必须确保。出现旱情,首先在当地、市、县的用电指标中调整安排。遇旱情过于严重,当地无法平衡时,由自治区经委、电力局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全区统一调整解决。
4、对煤炭矿井生产用电,要根据其生产发展,适当增加供给,确保井下生产用电。
5、对直接之农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的用电,应作重点供应。
6、对一些重要单位的用电尚未单列的,如矿山井下、城市供水、粮食加工、铁路车站、港口、机场、通信、医院、广播电视、当地党政军首脑机关等,要安排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