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
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30日 桂政发〔1988〕109号)
根据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使我区企业承包、租赁的招标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定如下招标暂行办法。
一、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所有制性质、行业和职业等限制。
二、没有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可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已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能履行合同的,一般地可待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承包和租赁;如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法律程序中止合同,由发包或出租方另行招标。
三、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招标,决定权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前,可由政府委托财政、经委、体改委、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招标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下同)。
四、地、市、县建立企业承包、租赁招标市场。招标市场成立管理委员会,由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劳动等部门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挂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任务除了为企业承包、租赁的招标提供咨询服务外,还承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产权、交易等业务。
五、招标程序
1、评估被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的业务干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评估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并登记造册,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
2、编制企业承包、租赁招标标底。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测算后,提出标底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3、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承包或租赁方案、招标章程、合同条款草案等。
4、发表招标公告。由招标市场管委会发表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条件、投标手续、投标与开标时间及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