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自行失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8年10月30日 桂政发〔1988〕107号)
国务院发布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承包,要强化经营权,将《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权力真正交给企业。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企业承包,做好服务、协调、管理、监督、审计等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承包合同的兑现。
二、确定招标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和递增比例的标底的主要依据,是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和企业承包前两至三年上交利润平均数,同时还要考虑企业的生产潜力、技改任务等因素,使之合理先进。没有条件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时,它的利润上交基数和递增比例由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协商确定。
三、企业的承包形式,凡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来确定。不论实行何种承包形式,其分配办法和具体比例均由合同双方确定。
四、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体改委等四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劳人检〔1988〕8号文件精神,把执行国家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纳入承包合同,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原来承包合同没有的,必须补订。
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作出评估。企业承包前的财产损益和债权债务等问题,都要在合同上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六、无论是个人、集体、企业中标承包经营,银行贷款都应一视同仁,不要因企业承包前的拖欠而影响本届承包经营者的贷款。至于承包前拖欠的贷款如何归还,可经合同双方与银行协商后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七、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具体办法,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7〕37号文和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我区一九八八年企业工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改字〔1988〕11号)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