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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交通厅
 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10月18日 桂政发〔1988〕9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交通厅《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布置和交通部关于交通机构改革要实行“转变职能,下放权力,调整机构,精简人员”的指示精神,为深化我区交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搞好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建设养护公路的积极性,加速我区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的意见后,经我厅研究,认为改革我区现行公路管理体制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应抓紧实施。现就改革我区公路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现在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直接领导的八个公路总段(副处级事业单位)下放给所在地区行署领导,归口地区交通局管理;将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县的公路段划归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归口市交通局管理。今后,各地区交通原设的公路管理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五个自治区直辖市不再设立公路总段,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其辖区内的县公路段,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地区公路总段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各县公路段实行直接管理,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平调公路部门的财产,不得向公路部门搞摊派,不准突破经自治区编委批准下达的编制定员指标,公路部门的领导班子应保持相对稳定,地区公路总段行政正职领导和养征所所长的变动,应征求区交通厅的意见。
  二、公路管理体制下放后,区公路管理局要转变职能,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公路的方针政策、公路法规;实行对全区公路的行业管理,对全区公路养护管理和县乡道路建设进行业务技术指导;抓好全区干线、国、边防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制订公路养护、路政管理、筑养路机械保修、公路工业等方面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主要定额,并监督执行;参与研究编制全区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并实施全区公路养护年度计划,并通过审批和下达指令性计划,确保全区重点干线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及改造,使其畅通无阻;组织交流和推广公路方面的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和经验;抓好各级公路管理养护部门干部的业务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三、在改革公路管理体制的同时,有必要调整交通规费稽征机构,以加强对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交通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在交通部门分级设立交通规费稽征机构,自治区交通厅设立稽征处,各地市交通局设立稽征所,县交通局设立稽征站,均属自收自支单位,不占行政编制。人员来源,从现有的公路养路费征收人员、车辆购置附加费人员、运输管理费征收人员解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交通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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