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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有新文件代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
 (1988年6月9日 桂政发〔1988〕54号)


  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违章设卡栏路检查过往车辆的情况十分严重。据最近对桂林地区调查,仅全州、兴安、资源、灌阳等县,从一九八五年以来,共设立木材、税收、烟草、检疫等各种检查卡三十七个。桂(林)黄(沙河)线七公里至八十二公里处,共有各种明显栏杆卡十三个,平均六点八公里有一卡。这些检查卡中,有的是自治区业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的是地方业务部门自行设立的;也有的是乡、镇自行设立的。此外,还有一些部门的工作人员随意上路栏车检查。这些乱设卡检查车辆的情况,不仅严重损害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的经济利益,而且严重影响运输车辆的畅通和安全。为改变这种政出多门,多头设卡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就整顿、设立公路检查站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发〔1986〕94号文件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原各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及业务部门自行设立的公路检查站一律撤消,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统一设立和管理。
  公安机关也要本着有利管理,有利交通的精神尽量少设卡。对于那些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的检查关卡,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拆除,不听劝阻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应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林业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区道路设立木材检查站,使用林业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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