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与《条例》第二十一条相抵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
 (1988年4月14日 桂政发〔1988〕34号)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企业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达标企业“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将分别给予鼓励”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我区《企业升级的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升级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区企业升级、加快升级步伐,促进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达到升级标准的企业“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等方面将分别给予鼓励”的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荣获“自治区级先进企业”称号的企业(简称进等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进等企业在国家分配原材料、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油料)和交通运输方面有关部门按择优原则优先考虑供应和安排。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等方面所需贷款,银行以信用优先予以优先照顾。
  二、进等企业可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在《十二条》规定提取0.5%-1%技术开放费的基础上再增加0.2-0.5%作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资金,增加提高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批准在税前列支。
  三、进等企业可在进等当年留成奖金中增发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奖励分配原则是按职工对企业升级的贡献大小分配,防止平均主义。
  四、进等企业每年可在3%职工晋级指标基础上,增加1%晋级指标。以奖励在企业升级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人员。
  五、在专业人员培训、人才引进、选送干部、工人外出学习(含出国进修)方面,优先考虑进等企业的需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