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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糖厂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糖厂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1988年4月14日 桂政发〔1988〕33号)

  一、为了加快我区蔗糖的发展,多渠道解决糖厂建设所需资金,必须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引进区外资金,增加发展糖业的投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要本着互惠互利,适当让利,互相支持,共同协商的原则进行。
  三、横向经济联合,老厂采用补偿贸易形式,新厂采用合资经营形式。
  四、外来投资属于补偿贸易的,在项目投产之年开始,按新增能力实际压榨甘蔗所产的食糖的70 ̄80%供应投资方,其中每年用当年食糖新增产量的20%偿还本息,其余50 ̄60%作价买给对方。偿还糖的作价原则,按照上调国家的食糖新价格加国家和地方给农民的粮、肥差价计算。具体由协作双方议定。
  五、外来投资属于合资经营的,从投产之年开始,生产的食糖和获得的利润,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区外投资所得的食糖可高出其投资比例的5%。食糖作价按出厂价计算。兑现农民的粮、肥以及按规定的各种补贴,按谁拿糖谁负担的原则办理。
  六、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为十年。
  七、引入外资的县、市原有生产基数内的食糖一定要保证完成,引进资金新增能力所产的糖均不列入自治区上调计划,允许运出区外。
  八、偿还外来投资期间,新增能力生产的食糖,我方所分得的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九、还清外来投资后,3-5年内新增能力生产的食糖,以30 ̄50%继续供应外来投资单位,具体数量和价格,由双方商定,余下部分30%上交市、县和自治区。
  十、横向联合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会同糖厂与对方洽谈,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新建项目报自治区计委会同经协办审批,技改项目报区经委会同经协办审批后生效。新建或扩建项目均同时报区糖业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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