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列入自治区交通“五年计划”的干线公路、独立大桥、主要航道和重点港口及客货场站的建设;
3、区属交通企事业、学校、科研、设计单位的必要建设;
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委会认为应投资建设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管理办法
1、自治区设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建议由一名副主席任主任,区计委、交通厅各一名领导任副主任,区经委、建委、财政厅、建行、物价局、税务局、土地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管委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确定本基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对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交通厅,负责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2、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分别由区交通厅和区财政厅按规定划拨,在区建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3、用本基金建设经营性项目和按规定可收取通行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收回的本息再投资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
4、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免征各项税费。用本基金建设的项目,征用土地、拆迁、青苗补偿等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办理。
四、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项目计划管理
1、重大建设项目,由区交通厅提出,并负责其前期工作,按基建程序和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一般项目,分别由区公路管理局、航务管理局、公路运输管理局和建设单位提出,报区交通厅审批。
2、使用本基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管理。
3、使用本基金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由区交通厅汇总平衡,报区计委联合下达。
五、使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项目,产权为全民所有,与其他合资共建的项目,按投资比例应占份额共有。
六、鼓励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按照于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收取通行费偿还本息,并树碑记念。
七、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由于费额调整需要对原收费细则进行修改的,由原制定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