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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0日 桂政发〔1988〕22号)


  为了加速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以适应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来源
  1、从一九八八年起,定死全区养路费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基数为二千万元,今后按这个基数每年递增百分之七上交,余下部分划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定死养路费上交的能源交通资金每年为二十万元,其余部分划作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从一九八八年起,自治区财政不再补帖。
  2、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将公路建设资金(即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征收费额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函〔1985〕865号文批准的每人公里五厘钱调整到每人公里一分钱。此项资金全部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3、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对全区社会车辆统一按吨位计征养路费。营运载客汽车每吨每月一百二十五元;载货汽车与非营运自用客车每吨每月一百一十元;非农业拖拉机每吨每月六十四元;两轮摩托车每辆每月十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十五元。并缩小减征、免征范围。每年征收的养路费按全额减去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和划拨给公安的交通监理经费后,计提百分之二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4、从一九八八年起,每年从养路费(减去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后)中,计提百分之二十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5、从一九八八年起,国家预算内自治区统筹基建计划投资中,以一九八七年给交通的实际投资数(一千七百四十二万元)为基数,并按计划年度的增长率增长,全部切块给交通,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6、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恢复征收公路渡口过渡费,作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7、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把农业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标准调整恢复到国家规定的水平,即按汽车养路费征收费额的百分之四十计征。全区不分地域,农业拖拉机养路费统一按每吨每月四十四元计征。农业拖拉机养路费主要用于县、乡公路的养护和建设,由地、市、县交通局安排使用。
  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中央补助投资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区级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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