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法制局关于
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的通知
(1988年10月13日 桂政办〔1988〕109号文发布)
区法制局《关于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关于清理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规章的报告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查、鉴别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我区颁发经济法规性文件的通知》(〔1986〕353号)桂政办函通知精神,对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法规文件,区直有关厅局进行了清理,在此基础上,我局进行了审查,现清理工作已完毕,特将清理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清理规章的工作是依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国务院国办发〔1983〕83号通知进行的。一九八六年已完成了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三年的规章清理工作。这次清理一九八四年、一九八五年规章是整个清理规章工作的一个部分,共有九十三件。
二、这次清理,对列出的法规性文件,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然后送我局,我们再逐一进行审查。意见不一致的,经与有关单位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
三、这次对九十三件法规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是:1、有效部分。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定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定为继续有效,计三十三件,占清理总数的35%。2、待修改部分。原则可用,但文件中有些内容或条款,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悖的,定为修改后重报政府审批才能执行,计三十四件,占清理总数的37%。3、废止部分。自行失效或与现行的国家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定为废止,计二十六件,占清理总数的28%。
四、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区现行的规章,我们计划把这些有效部分(包括建国以来至一九八五年)编纂成册,印刷发行,供各地部门工作中使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继续有效的经济法规目录
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保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发〔19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