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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育厅《关于贯彻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举办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班)的审批备案手续:
  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班),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填报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一),报教育部门审批。在本县(市)办学,面向本县(市)招生的,需要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本地、市办学,面向本地、市招生的,需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确有条件需要跨地、市招生的,须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凡属于高等学校层次的,一律要报自治区高教局审批。无论是中专或者大专学校,如需跨省招生,除经自治区教育厅或高教局审批外,还需征得招收学生所在省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经批准备案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均由审批部门发给办这许可证(见附件二)。
  属于公民个人办学,需经公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由公民所在地和办学所在地区或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力量办学,其教学和管理,应以举办单位和办学者个人为主,不足的可以聘请其他非在职人员担任教学工作和参与管理工作。任课教师主要从已退离休的干部、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中选聘。在职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个人利用业余时间适量兼课。无论是聘请教学人员还是管理人员,均应填写聘请书,上报审批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聘请在职的大、中小学教师业余时间兼课要适当控制,经本人所在学位同意方可外出兼课,但兼课时间每周最多不能超过六课时。各学校要在搞好本校教育工作的前提下,统一安排力量予以支持。对那些在校内不顾教学质量,不服从安排,私自外出兼课的教师,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兼课,并给予批评教育。对担任办学和教学的工作人员,由办学单位按政策规定付给一定的报酬。
  四、社会力量办学不允许搞承包。办学经费自行筹集。学校(班)可按规定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收费应按每期教学计划的实际课时汇总计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区物价局、区教育厅、区劳动人事厅、区财政厅《关于修订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字〔1986〕046)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缴交学费总收入的百分之二的业务活动费。
  五、各地接到本意见后,要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对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清理情况,于本意见下达三个月内报自治区教育厅。对违反规定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加以教育,并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应予取缔,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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