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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办事机构,制订并实施本乡(镇)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对中小学、职业中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问题向上级提出建议;组织学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组织征收本乡(镇)的教育费附加,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的规定,落实民办教师的报酬,逐步改善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各村小学进行教学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活动和在职进修;协助县管理教师队伍;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村公所或村民委员会,依靠学校领导和教师,动员和组织本村群众办好学校;动员适龄儿童入学;修建本村校舍,管好学校财产,维护学校权益;经常了解学校情况,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协助乡(镇)管理好学校。
  三、分级管理的具体权限
  (一)学校管理
  高(初)中、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和示范(实验)性的中小学、幼儿园、由县直接管理。
  初中、初级农(职)业中学、乡(镇)中心小学、学区中心校,由乡(镇)直接管理。
  联办初中由乡和村共同管理,以乡为主。
  完全小学、教学点、幼儿园(班),由村直接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学校、幼儿园,归办学单位管理。
  (二)人事管理
  学校领导的任免: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校长由县政府任免,这些学校的副校长和乡(镇)中心小学(示范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县教育局任免,其中,乡(镇)直接管理的学校领导人选,由乡(镇)推荐,县教育局考核任免。完全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负责人),由村公所或村委推荐,乡(镇)政府考核任免,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限由各地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教师队伍的管理:教师队伍归口教育部门管理。学校教职工的定编工作,公办教师县内范围的调动,自然减员的补充,民办教师的辞退,教师的晋级和记大过以上的处分,由县按照上级有关政策作出决定。民办教师在本乡(镇)内的调动,教师的表扬及记过处分,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由乡(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其中,临时代课教师的聘任和地教师的记过处分,要报县备案。
  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人事管理,由办学单位负责。
  (三)经费管理
  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以县(市)当年安排的预算对乡(镇)实行包干。今后国家增加的教育事业费,重点用于发展师范教育,补助危房修缮和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教育经费的筹集办法。国家和地方的基础教育补助经费的安排使用,校舍修建规划,教师的奖励工资,由市、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作出具体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社会团体、集体和个人集资助学,欢迎各界人士捐资助学。县、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的个体情况,制定集资办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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