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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划分县、乡两级的职责权限,扩大乡(镇)一级管理学校的职责,是基础教育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根据这一重点,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提出自治区的贯彻意见或实施细则;制订本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下达普通(成人)高师、中师招生计划,下达中小学招生的指导性计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和普及义务教育的合格标准以及办学质量的评估办法,检查各地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情况;部署、指导全区中小学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组织编写或审定有关补充教材、乡土教材和有关资料;制订筹措教育经费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基础教育;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区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区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根据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的规划;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所属中小学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人事管理,培训中小学、幼儿园领导和教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安排本市教育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直接管理所属中小学、幼儿园。
  地区行署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对所属县(市)的教育事业进行宏观管理;制订中小学、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对普及义务教育的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县(市)的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检查、指导各县(市)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培训初中领导和教师,对各县(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指导各县(市)教育事业费、基建投资的安排使用;协调各县职业中学的计划、招生、专业设置;直接管理地区直属学校。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上级有关基础教育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结合实际制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布局设点;实施中小学、职业中学招生计划和师资培训计划;检查、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培训提高小学领导和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各乡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的教学业务,并对这些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根据教育事业规划和财力情况安排教育事业费预算,确定乡(镇)教育包干费基数,并对乡(镇)的教育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区辖市的城区,参照县(市)的职责,协助市人民政府办好本辖区的教育工作,并直接管理直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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