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育厅、
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9月17日 桂政办〔1987〕124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以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指导思想也不甚明确,有的具体做法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为了加速我区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研字0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与基础教育的发展紧密相关。改革原有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加快发展基础教育事业,使之更好地为当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个重大步骤。
基础教育是地方事业,担负着为地方培养和输送劳动后备力量的重要任务。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分级管理,其根本目的是充分调动地方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使之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基础教育,使教育以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为主,促进教育和经济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教育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带来了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不但对教育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而且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不失时机地将这一改革推向新的阶段,为促进各地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切实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