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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一条 开办闭路电视播出节目必须遵守宣传纪律:
  (一)必须开设有能接收中央、自治区和当地电视台节目的频道;
  (二)每天十九点至二十点只能收转中央和自治区电视台的新闻节目,此时不得播放自办节目和录像节目;
  (三)不得播放广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营业性活动;
  (四)播放文化娱乐性节目,只能播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台近期播放过的节目和国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及中国电影发行放影公司出版、发行的录像片,但不得擅自翻录、出租、转让上述录像片。
  (五)禁止播放非法出版、反动、淫秽的录像片;
  (六)持有自办节目播放证的单位,播放自己制作的节目,必须健全审片制度,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才能播放;
  (七)旅游饭店编播节目必须按国办发〔1986〕6号文件执行;
  (八)凡将闭路电视与卫星地面接收站相结合的单位,不准收转和收录外国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放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节目编排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播出节目按月报一次当地广播电视部门备查。广播电视部门有权随时检查各单位播放的节目和片源。
  第十三条 有关开办闭路电视的各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统一拟定,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证机关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行政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停播整顿,吊销设计安装执照;
  (二)吊销“播放证”,追究开办单位领导责任,封存播放设备,一年之内(从吊销之日起计算)不得重新申请播放录像片和自办节目;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没收播放设备;
  (四)对设计安装工程队处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7〕90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军队系统的闭路电视,由军队自行管理,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闭路电视安装技术合格证”、“闭路电视播放证”统一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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