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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失效]

  第五条 开办闭路电视审批和安装验收权限:
  (一)需要通过闭路电视自办反映本单位职工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电视节目的单位,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节目“播放证”。验收、发给“安装技术合格证”,由所属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
  (二)不自办节目,只播放录像片的单位申请开办闭路电视,由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和验收,并发放“安装技术合格证”和录像“播放证”。
  (三)只安装共用天线,不办节目,不放录像片的单位,报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开办闭路电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配备具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人员负责节目编制和维护管理;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第七条 承接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的单位,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1987〕90号文件执行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金,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生效后,甲方(即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按总造价预付50%的费用,其余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如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即承接安装工程的单位)需按合同规定重新安装和赔偿甲方的损失;
  (2)为确保质量,保护用户利益,闭路电视安装工程竣工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免费保修一年。此项质量标准要求应明确写在合同上。
  第八条 各地、市、县的闭路电视由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统一规划,闭路电视设计安装工程队统一由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地、市、县工程队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负责审批、发放。没有“闭路电视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工程队,不得承接闭路电视安装工程。
  第九条 各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审批、发放的设计安装许可证,只限于本地、市范围内使用。凡跨地、市设计安装,均需报区广播电视厅审批,领取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市广播电视局(处)备案。外省的工程队在广西境内安装闭路电视,需经当地地、市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审批。
  第十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本规定公布三个月内,按本规定要求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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