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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区文化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我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4)风景名胜区及保护地带内林木的所有权和收益不变。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林木(包括国家、集体、单位、个人的)种植、更新、砍伐,均应服从当地城建(园林)部门、风景管理机构和农林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集体、个人在保护地带造林,由城建部门给予补助。
  三、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1、风景名胜区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植物、土壤、大气及矿产资源等必须严加保护,严禁任何人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狩猎、垦植、放牧、开荒、开矿、开山凿石、取土、焚火燃物、葬坟立碑等破坏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
  2、各级风景名胜区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划定保护范围,严加保护:(1)绝对保护区。凡列入风景名胜规划建设范围的区域内一切地形地貌和山水景物、建筑、历史文物、动植物、特殊地质、地下空间、大气等,均须按规划要求加以绝对保护。(2)严格保护区。对围绕风景区周边地带的建筑物体量、色彩、风格、使用性质、环境的宁静、绿化的完善以及地形地貌等必须按原貌或规划严加控制,不得乱占乱建。(3)一般保护区。即大部分分属风景区视野所及的山河、村庄、道路,应维护基本原貌不能随意破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风景名胜区。已被工厂、机关、学校等单位占用的,由占用单位向风景管理机构提出搬迁计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迁出。
  4、风景名胜区内经各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的景点,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由风景管理机构在文物部门的配合下,建立说明牌号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查。
  5、各市、县城建、园林、文化和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制定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岩洞、文物等游览规则、公约或保护管理办法,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风景名胜区内可建立保护组织,实行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对保护风景名胜有功者给予奖励,对破坏风景名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1、各级风景名胜区都要进行总体布局,对绿化、交通、水电、旅游服务设施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经过批准的规划,要纳入区、市、县的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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