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区文化厅等六个部门关于加强我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指在本地区中风景优美有历史文物并有一定规模及发展前途的风景区。
  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划定,要保持景观面貌的完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还必须在其外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
  3、关于风景名胜区的调查和报批
  (1)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牵头,会同区旅游局、文化厅、林业厅、地矿局、环保局等部门并在有关地、市、县的配合下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和保护地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2)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由区建委推荐,地区城建部门牵头,会同林业、文化、旅游、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市、县进行调查,做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地区行署审查,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以前送区建委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3)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市、县城建(园林)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作出评价和鉴定,提出名单,划定景区范围及保护地带,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底以前报区建委备案。
  (4)各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报告、风景名胜区现状的文字说明,景点分布示意图及典型景点的五寸彩照等,一式八份。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
  (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建设业务,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负责。如有涉及到环保、文物、旅游、农林、商业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由城建部门牵头,商同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以文物为主的参观点,如兴安灵渠、容县经略台真武阁、贵县南山寺等归口文化部门负责管理。
  (2)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服务工作(包括导游、饮食、交通、商业、照相服务等)由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原设在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林业、文物和旅游服务等单位,应遵守和执行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现行管理体制可以暂时不变。如现有体制改变或在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风景区内新增设单位的要经区建委同意,在市、县级风景区内的则要经当地城建园林部门同意,报地区建委批准。
  (3)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必须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在规定的区域和营业范围内经营,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管理。在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之前,各风景名胜区对在该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征得当地建委、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同意,不要滥收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