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区文化厅等六个部门
关于加强我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8月28日 桂政发〔1986〕11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建委、区文化厅、区旅游局、区林业厅、区地矿局、区环保局《关于加强我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风景名胜的保护。近几年来,中央领导同志曾对这方面的工作作过多次指示,国务院也先后发出国发〔1981〕38号、国发〔1982〕136号以及国发〔1985〕76号文件,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都作了明确规定。
我区在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对风景名胜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经济意义认识不足,加上其他原因,这几年曾不断发生任意蚕食、占用和破坏风景名胜,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等严重现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风景名胜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8号和国发〔1985〕7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摸清全区风景名胜资源,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1、关于风景名胜、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风景名胜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包括山河、湖海、造型地貌、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水文、气象等)和人文景物(包括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风土人情、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及其所处的环境。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过鉴定的评价得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审定命名,供群众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2、关于风景名胜区等级和范围的划定
根据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的价值、规模和游览条件等,我区风景名胜区可分为三级:
(1)国家风景名胜区,指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有重大历史价值的人文景观,闻名中外,能代表我国瑰丽多姿的风景面貌,规模大并有较高旅游经济价值的风景区。
(2)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指具有一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闻名区内外,有地区代表性并具有一定旅游经济价值和开发前途、规模较大的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