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所在国营商业企业现有的营业用房、加工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拆除。因城镇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要安排适当地点回建。商业网点应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城镇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应当主要安排商业网点。经公安部门批准,允许国营企业在不阻碍交通的情况下在自己门店外摆摊设点,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6、企业的活动经费,原则上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十二条》规定执行。个别企业如有必要,也可以改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二提取。但不能从留利中重复提取。具体哪个企业提多少,由商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共同审批。
五、加快企业领导体制改革
1、全面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同时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利益。经理(厂长)在任期内,要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发展规划、各项经济指标等,提出明确的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商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全面完成任期内年度责任目标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考核,同级政府批准,经理(厂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成绩特别显著的,还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应扣减经理(厂长)年收入的20 ̄50%。
2、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经理(厂长)对企业人、财、物、价、供、销全权负责。并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增资指标)和政策范围内,对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自主决定。
3、改革劳动和干部制度。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用工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层以下干部的聘用制和任期制。聘用到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辞聘后仍回原单位,不再享受干部待遇。
六、积极扶持集体商业搞活经营
1、集体商业要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真正办成集体所有。入股股金可以采取保息分红办法,入股后盈亏共担,盈利时按股金分红,股息和分红的总和,集体股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十五,个人股不超过股票面额的百分之二十。股金分红不属奖金范围,不征收奖金税。合股企业,集体财产不能抽走,职工个人调离单位后股金允许抽回。
2、在严格监督和控制下,各地可在少数集体所有制小型企业进行股票试点。
3、集体商业有关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的规定,按区税务局〔87〕税=(4)字第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