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代理业务和经纪业务。国营批发企业可以发展代理、经纪业务,也可以通过改组分离或转化出来的人员,重新组合,经工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为产销双方服务,组织商品运输和结转帐货等项代理业务,以最佳经济效益为产销双方提供服务。
2、允许各级商业企业在外地设分号、找代理,设立辐射网络,积极与生产企业联营、合营,发展产销一体的厂商、农商型批发渠道。
3、积极发展商业(含供销社)之间的联合,鼓励发展企业集团,在发展横向联合的基础上,以大中型商业企业为骨干,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各级商业企业自由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集团性的企业群体。
对横向联合体的利益分配、征税办法、资金融通、投资政策、工商管理等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6〕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
1、大中型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凡达不到银行规定比例的,可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153号规定减征的调节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或用于商业仓库设施建设。
2、企业因改造门店、增设网点、增添设备向银行所贷款项,可以用新增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含调节税)前还贷。国营大中型企业用留利进行扩大营业(生产)设施所增加的利润,按4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在百货、五金、糖烟酒三个行业试行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办法。削价准备金由企业按商品销售额(营业额)分月提取,提取的比率按综合计算在千分之三以内,但要区别具体商品,有的可以多一点,有的可以少一点,有的可以不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当年有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但要向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削价准备金三年为期,结余部分作为企业利润。然后再重新计提。当年削价处理金额超过提取的准备金时,应按实际处理数,在经营损益或财产损失中核销。
4、凡商业企业租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房产,应允许使用部门投资装修改造。装修改造后,房管部门收取房租按改造前面积、等级标准收费。扩建应经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批准。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可由双方商定,原则上归使用单位。如产权属房产部门,可在五年内免交房租,五年后仍按统一标准交纳,用房单位改、扩建的投资可以抵交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