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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3、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一、两个大中型企业作为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或企业经营责任制的试点(试点方案另定)。
  4、为加强商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确保企业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帮助所属企业完成承包任务。所属企业任务完成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政府可给予商业主管部门一次性奖励。
  5、在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企业在单位销售额中工资含量不提高,人均提供税利不降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上交税利增长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批准,采用三联(联销、联利、联社会效益)计酬、联利计酬、百元销售(营业)额工资含量计酬等分配形式。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凡实行上述分配形式的,纳入工资总额在费用中列支,不再发奖金。但实际工资总额超出原工资总额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
  6、商业企业可以实行降低商品损耗和流动资金限额包干节约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型企业积极推行租赁经营
  1、小型企业的租赁经营由主管公司作为出租方公开招标,集体,个人均可承租。租赁期一般为三到五年。租赁双方要签订租赁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后,严格按合同执行,并承担法律责任。租赁者要有一定财产作抵押,或者由有承担能力者担保。
  2、租赁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原有国家职工身份不变。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在租赁期间个人租赁的为个体经营,集体租赁的为集体经营。租赁企业不交奖金税。
  3、租赁企业必须坚持本业为主,不准违反合同改行转业,不准转租。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并接受主管公司的指导和监督。租赁期满后,经租赁双方同意,可以继续租赁。租赁期间增加的财产,归承租者所有,其中增加的房产由出租单位作价收回。
  4、租赁费在税前列支,定额上交主管公司用于商业网点建设。租赁企业的贷款利率、自有资金的比例暂按国营商业企业对待。对经济效益好、经营方向对头、管理基础扎实(含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的企业,可以比照国营零售商业的办法,一年核定一次商品周转定额贷款,贷款可由主管公司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互保。
  国营商业小型企业租赁经营试行办法,由区体改委、商业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三、建立新型批发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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