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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
 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5月28日 桂政发〔1987〕51号)


  现将区体改委、区经委、区商业厅《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转发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深化商业企业改革,关系到进一步搞活企业、搞活流通,安排好城乡市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并注意了解改革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改革工作推向前进。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区体改委、区经委和商业厅。
  本通知除第二条第二点以外,原则上适用于医药、水产、盐业、石油、烟草等国营商业企业。

          关于深化商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区商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商业企业改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目前商业的现状来看,远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是商业企业缺乏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修订的工业“十二条”)桂政发〔1986〕59号)精神,现就深化商业企业改革的若干问题报告如下:
  一、大力推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
  1、大中型企业在坚持第二步利改税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目标承包或目标利润承包。要合理确定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一定几年不变。企业在完成承包任务后,超过承包任务部分按承包方案规定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在机动财力中给予企业奖励性返还。企业所得部分,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开支。成绩显著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给予企业职工和企业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完不成包干基数的,由企业的留利弥补。并扣发领导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工资。
  2、亏损企业,要实行扭亏目标责任制。计划损亏企业要与商业主管部门签订限期扭亏责任书。凡按期完成扭亏计划的,可发经常性奖金;超额减亏的提奖比例可适当提高;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从企业减亏中提取一定数额,作为一次性奖金,不计征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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