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7年9月1日 桂政办〔1987〕117号)
我厅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一日转发区外经贸委《关于加强羽毛等畜产品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办〔1987〕77号文),其主要精神是在改革、开放、搞活当中加强宏观管理,防止这部分出口物资无限制地流往区外,以保证我区出口任务的完成。文件下达以后,发现在执行中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或修正,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羽毛、羽绒制品经营管理问题。
1、羽毛来自千家万户,允许多渠道收购。工厂原设的收购点可以继续收购,直接调厂。但必须实行价格管理,收购价格按区外经贸委、区物价局联合下达的桂经贸综〔1987〕70号《关于暂定我区部分出口畜产品收购最高限价的通知》执行;并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区内收购的羽毛(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私自运往区外。
2、原来有执照合法经营羽绒制品的工厂企业,应服从外贸出口的需要,分别与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及县外贸部门签订供、产、销合同,并严格执行《
经济合同法》,优先保证完成出口任务。凡销往区外的羽绒制品,须经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证同意。
二、关于猪皮、牛皮的购销问题。
1、国内流通部分,继续由商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2、工业生产用革,仍由轻工主管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3、担负有出口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必须保证完成出口任务。牛皮及其制成品,凡是销往区外外贸部门的,须经区畜产进出口公司签证同意。
有关猪皮、牛皮及其制品的经营管理办法,由区外经贸委、区经委商有关部门制定,另行联合下达。
三、对于原来有执照合法经营羽毛等畜产品的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归口经营管理以后,各主管部门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搞好服务的精神,考虑原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妥善安排好原经营单位的供产销关系,或者尽踌签订购销合同,或者限期按规定经营,或者转产。无合法营业执照者应予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