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商品收费
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具体项目和办法,按桂价字〔1986〕068《广西非商品收费管理目录》和地、市、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规定收费外的其它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企业、集体和个体劳动者自定,或按自愿原则与被服务对象协商收取。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有行政性的服务收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行。
八、关于优质加价
进一步贯彻按质论价原则。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产品,凡获得国家金银牌奖和中央各部、自治区名牌产品奖的产品,允许企业可在上级规定价格或在现行价格水平上分别加价15%、10%、5%;质量低劣、粗制滥造的产品实行惩罚价格。
按质论价工作应与评优工作紧密衔接,认真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严格控制优质产品加价范围和幅度;凡是已制订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产品,一律按优质加价技术条件执行。过去已经命名的优质产品,达不到优质加价技术条件的,停止加价,待达到加价技术条件后,再按规定加价。
实行优质加价的产品,企业要向同级物价部门报送调价文件和优质产品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备案,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质价不符、或加价后质量降低,不符合优质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时,物价部门有权取消加价。
九、物价管理权限
国家对物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物价法规、物价计划、价格改革措施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物价局、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以正式文件为准,不得以口头通知或个人讲话为依据。
逐步缩小国家定价品种范围,扩大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品种范围,扩大企事业单位的物价管理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有权制定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商品和劳务的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加价幅度内,自行制定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的优质产品加价;按规定的权限制定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出厂的残、损、次品,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处理价格。上述管理权要真正落实到企业。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与本企业物价业务相适应的物价管理人员机构,建立健全必要的定价、调价、削价审批手续和价格登记卡(帐)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