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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农副产品价格管理
  对合同定购的粮、棉、油以及糖蔗。烤烟等产品,实行国家定价;对影响市场及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重要工业原料,加工工业所需主要农副产品,紧俏出口产品以及需要保护资源的土特产品和中药材,实行国家指导价;对完成定购合同后允许上市的粮油等产品,以及其它不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农副产品管理目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重工业产品价格管理
  凡属国家计划生产、分配而又是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浮动价格);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发生亏损的产品,可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定制定地方价。属议价原材料(包括自找原材料)生产的其它产品,经地、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可议价销售。
  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超产的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业生产资料,要遵守国家关于计划外生产资料的有关购销政策规定。
  五、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
  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日用工业品,按物价分管权限,由自治区物价局和业务主管局,以及各地、市、县物价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供应变化大的日用工业品,在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花色好坏,流行周期和供应情况,实行浮动价;浮动的品种和幅度,按国务院各部门和自治区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批发企业(包括工厂自销),可将现行按对象批发作价改为按批量大小作价。对某些全年生产季节销售,或季节生产全年销售的产品,允许企业按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季节差率实行季节差价。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价格以及小商品价格,要彻底放开实行企业定价或工商协商定价。
  六、流通环节价格管理
  属国家定价的生产资料,物资经营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费率和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供应价格;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串换物资和协作物资的价格,按自治区物价局和物资局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外生产资料实行市场调节价;经各级计委和区直各主管厅局审批,物资供应部门计划内、外物资可以实行相互借用,实行相互借用后的有关作价问题,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资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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