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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一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5月7日 实施日期:1993年5月7日)废止(原因:该文第四、五点与《条例》第九条相抵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2月24日 桂政发〔1987〕1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价格管理形式
  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市场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包括规定由工商业协商定价和企业定价的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允许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以及集市贸易价格。
  二、集体经济的产品价格管理
  大力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放宽城乡集体经济(包括农工商企业,手工业)产品的价格管理。除国家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或国家计划安排生产、供应原材料、燃料的产品实行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格以外,其它产品的厂、销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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