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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专业广告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独立承办广告业务的能力,并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制作设备。
  2、有十人以上专职人员(包括编审、设计、制作、业务管理人员等)。
  3、经营场地有五十平方米以上。
  4、有五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提交银行资信证明。
  5、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行独立核算。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吊销营业执照。私人(包括个人集资)不得开办广告公司,不得代理和发行广告。已经发照的,要缴销营业执照。有一定设计、制作能力的非在职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广告的设计、制作。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直接刊播广告的手段和一定的制作设备,还要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2、有与广告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3、有专门经营广告的机构和两个以上固定的专职人员(包括编审、设计、制作等人员)。
  4、利用报刊(含内部发行的报刊)作媒介的,应提交自治区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出版登记证)。
  5、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其财务应单独立帐。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要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代理、承办港、澳商人和外商来华广告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代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了解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有关规定惯例和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
  2、有熟悉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审查外商广告能力的专职人员。
  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承办外商广告的手段、相应的设备及场所。
  2、有专职承办外商广告的、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代理和承办港、澳商人及外商来华广告,必须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过去由各地审批的,应补办报批手续。承办单位不得直接招揽港、澳商人及外商来华广告。
  整顿广告经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一名领导亲自负责。为了不影响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各地可采取边整顿,边换证的办法,先由广告经营单位按规定自检自查,写出自检报告,后由市、县工商局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五市可由市工商局审批换证,各县报自治区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工商局换证,同时报地区工商局备案。从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五市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权限,自治区工商局委托五市工商局直接审批(经营外商广告除外),县以下由工商局审批。《广告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这次换照只收取工本费,需要办理变更的,加收变更登记费。专业广告公司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注册手续,领取《公司年检注册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公司年检注册证》,交年检注册费三十元,准予继续经营。《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发证之日起,满五年的,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收登记费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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