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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 桂政办〔1986〕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广告事业发展较快。广告事业的发展,对搞活我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我区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客户、经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贯彻执行;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通知》和《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把广告法规的宣传活动纳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计划,认真落实。
  二、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拟于今年六月以前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一九八五年以来发布的广告。检查范围,包括各种广告媒介和各类形式的广告,如赞助广告、新闻广告、带有广告的名录、画册、挂历等。清理的内容,包括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虚假、崇洋迷外、违反政策法令和有诽谤性宣传,有反动、迷信、淫秽、丑恶内容的广告。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别做出处理,严重违法的处以没收和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整顿广告经营。一九八六年五月底以前,对经批准经营广告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整顿,重新审查、换发证照。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照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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