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区工商局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2月14日 桂政办〔1986〕1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区广告事业发展较快。广告事业的发展,对搞活我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
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加强对我区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现结合我区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宣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广告客户、经营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有关规定贯彻执行;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通知》和《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把广告法规的宣传活动纳入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计划,认真落实。
二、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为了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拟于今年六月以前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类广告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一九八五年以来发布的广告。检查范围,包括各种广告媒介和各类形式的广告,如赞助广告、新闻广告、带有广告的名录、画册、挂历等。清理的内容,包括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虚假、崇洋迷外、违反政策法令和有诽谤性宣传,有反动、迷信、淫秽、丑恶内容的广告。检查出的问题,要区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责任,分别做出处理,严重违法的处以没收和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三、整顿广告经营。一九八六年五月底以前,对经批准经营广告的单位,要根据《通知》和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整顿,重新审查、换发证照。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照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