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其工资总额(包括按效益提取的新增工资)全部列入企业成本,但企业留利和归还贷款,不再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留利比例。
5、凡属挂钩企业,增人减人概不调整工资含量和工资总额。如新建扩建必须增人,或原建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工资及有关经济指标,作相应的调整。
6、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有关开户银行应给企业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其实发工资(包括按规定缴纳的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利于按经济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额,归企业留作“以丰补歉”。企业按经济效益提取工资,可采取按月预提,按季考核,半年结算,年终决算。如年终结算超出按经济效益应提的部分工资,在第二年应予如数扣除。
7、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一定一年,也可以一定三年。除国家规定的政策外,一般不作调整。
8、各级财政、劳动、经委、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考核和工资基金提取的审核监督工作,对虚报经济效益、冒领工资的,要追查企业领导者责任,严肃处理。
(四)为实行宏观控制,综合平衡各行业、各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凡实行挂钩企业的挂钩形式和挂钩的经济指标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工资含量、挂钩比例以及考核办法,由企业测算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工资改革办公室会同劳动、财、经委批准。
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由企业自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关系
在解决好国家与企业工资分配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这是落实经济责任制人员调出调入时可对挂钩的克服平均主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不可缺少的经济手段,是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把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权,完全放给企业。企业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包括随经济效益浮动而增长的工资奖金)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增加的工资津贴的前提下,其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
搞活企业内部分配,要充分发扬民主,发挥职代会和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在确定企业工资分配方案时,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增加工资,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企业无论在内部实行何种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增资办法,都必须遵循五条原则:(1)要搞好企业内部调控,企业制定车间、科室和班组的挂钩承包方案,预测其可能增长的工资,应控制在国家核定企业允许提取工资总额限度内,做到瞻前顾后,留有余地;(2)工种分配办法,都要和实行包、保、核定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3)合理拉开分配差距,既要克服平均主义,也不能使差距悬殊过大。要把工资奖金同劳动成果、岗位责任挂起钩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4)要保持工资分配中适当比例活的部分,不仅要把奖金分配搞活,还要把基本工资搞活,对劳动态度好的老职工,应给予适当照顾;(4)企业的工资只在本企业内部有效。
要搞好企业内部分配,企业满意,关键在于工资奖金的分配要有科学依据,能正确反映车间、科室、班组和每个企业的劳动成果,避免主观随意性。因此,企业定要十分重视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搞好定员定额,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抓好计量、统计和验收入库等考核依据。确定企业水平和各项指标时,一定要平均先进,搞好综合平衡,避免苦乐不均,挫伤积极性。